(2015)正执字第005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田保琴与被执行人王顺理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琴,王顺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17-02号申请执行人:田保琴,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金龙桥男巷。被执行人:王顺理,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保琴与被执行人王顺理婚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顺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有工资,现已将其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广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