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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善杨与刘苏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黄善杨,个体户。被执行人刘苏阳,个体户。原告黄善杨与被告刘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被告刘苏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善杨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善杨负担550元,被告刘苏阳负担1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限制被执行人刘苏阳的工商登记变更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限制被执行人刘苏阳的工商登记变更,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