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归正石与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归正石,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归正石,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里沟木库。法定代表人于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归正石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翀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