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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丽萍申请执行任迎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平,任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平,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任迎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X镇XX村XX屯。申请执行人陈丽平与被执行人任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林兴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丽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