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王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昌平区北邮宏福营业所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昌平区北邮宏福营业所的存款¥35300.00元,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