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马海锋、刘春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马海锋,刘春丽,刘春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海锋。被告刘春丽。被告刘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峰、刘春丽、刘春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