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守萍与刘传山、刘传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萍,刘传山,刘传虎,童希明,童乐,刘志美,刘志秀,刘志侠,刘志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43号原告:李守萍,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刘传山,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传虎,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童希明,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童乐,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志美,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志秀,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志侠,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志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刘守萍与被告刘传山、刘传虎、童希明、童乐、刘志美、刘志秀、刘志侠、刘志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守萍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希明、童乐、刘志美、刘志秀、刘志侠、刘志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萍撤回对被告童希明、童乐、刘志美、刘志秀、刘志侠、刘志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