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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被执行人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266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质保金已被本院冻结,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85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