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国军与平泉县兴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88号申请人魏国军,男,1968年8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县七家岱乡杜岱营子村**组。被执行人平泉县兴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军。委托代理人穆常慧,该单位职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平执非裁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非裁字第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蒋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