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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胜娣、阮啟翔与陈苡筱、原审被告罗跃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胜娣,阮啟翔,陈苡筱,罗跃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胜娣,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啟翔,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苡筱,女,。原审被告罗跃芬,女,。再审申请人肖胜娣、阮啟翔与被申请人陈苡筱、原审被告罗跃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肖胜娣、阮啟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韩 雯代理审判员  刘 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