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洲、潘增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洲,潘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720号申请执行人蔡洲,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锡玲,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潘增伟,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洲与被执行人潘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潘增未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7月29日至7月3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7月30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7月31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增伟之妻董捷在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布控,经布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拘留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