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婧与白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婧,白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李婧,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被告白金全,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李婧诉被告白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晓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婧、被告白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婧诉称,2008年3月12日,被告以生产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按月利3%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借款1000元;2、被告支付以1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金全辩称,借款的事实存在。同意支付本金1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被告以生产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载明月利3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一、原告提举的借据一枚。二、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多次向其索要借款时拒绝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金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李婧返还借款1000元;二、被告白金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李婧支付以1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3月13日始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白金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晓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