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四保与黄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保,黄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四保。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聪。委托代理人黎曾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保与被告黄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黄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保撤回对本案被告黄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2.5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李四保退回人民币4962.5元。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佳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