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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四保与黄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保,黄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四保。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聪。委托代理人黎曾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保与被告黄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黄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保撤回对本案被告黄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2.5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李四保退回人民币4962.5元。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佳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