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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定庆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周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定庆,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汪定庆。委托代理人肖刚,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周鹏。申请人汪定庆与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周鹏及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周鹏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12月15日,申请人汪定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周鹏所有的价值22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汪定庆向本院提交下列房产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1、汪定庆与王志慧(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共有的记名为汪定庆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3栋3单元50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2、李华锋(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汪婷婷(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共有的记名为汪婷婷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19楼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上述房产经武汉建银房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评估【(鄂)建银房估字(2015)第0322号、0317号】,其价值分别为579500元、1660800元,合计2240300元。汪定庆、王志慧、李华锋、汪婷婷已向本院提交担保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定庆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汪定庆提交的下列担保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1、记名为汪定庆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3栋3单元50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2、记名为汪婷婷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19楼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二、对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周鹏所有的价值22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汪定庆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