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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家然与余付丑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家然,付丑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付家然,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昌达,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丑兵,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家然与被告余付丑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家然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家然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家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付家然负担。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