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奎燃诉被告陈玉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奎燃,陈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乔奎燃,男,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玉杰,女,现住址不明。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乔奎燃诉被告陈玉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奎燃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2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许嘉胜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樊 颖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