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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冬玲、郭丰田、刘清容、郭绍君、郭扬扬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廖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玲,女,住海南省琼海市。申请执行人郭丰田,男,住海南省琼海市。申请执行人刘清容,女,住海南省琼海市。申请执行人郭绍君,女,住海南省琼海市。申请执行人郭扬扬,男,住海南省琼海市。法定代理人王冬玲,系郭扬扬之母。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负责人文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克明。被申请人廖飞,男,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冬玲、郭丰田、刘清容、郭绍君、郭扬扬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廖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外省市县,本院已委托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分别执行此案,上述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商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