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XX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思。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2年6月28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思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XX思在广东顺德打工期间认识吴某某。吴某某告知XX思,只要XX思提供身份信息,其可以办到虚假的住院手续,拿此虚假的住院手续可到上思县县新农合办报销,得钱后分给XX思好处费。XX思在利益的驱使下提供了其本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给吴某某伪造虚假住院手续,共6次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款,2次骗领民政二次补偿款。(一)2011年12月份,被告人XX思将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办理一套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院治疗费用金额为41176.01元的虚假住院手续。2011年12月29日,XX思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后由其胞兄黄某甲帮办理领取医疗基金补偿款12000多元。黄某甲将钱交给XX思后,XX思留下35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8500多元汇给吴某某。2012年1月9日,XX思又持该虚假住院手续到上思县民政局领取二次补偿费6150元。(二)2012年1月份,被告人XX思将梁某甲(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办理一套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费用金额为48169.71元的虚假住院手续。XX思将该虚假住院手续带回上思县城交给梁某甲,由梁某甲的儿子梁某乙(另案处理)与XX思一起到新农合办领取了医疗基金补偿款21420元。XX思从该款中支付给梁某甲2000元,其留下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三)2012年1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三姐夫韦某(另案处理),用其���黄某丙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办理一套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治疗费用金额为76039.01元的虚假住院手续。XX思将该虚假住院手续带回上思县城交给韦某,由韦某到新农合办领取了医疗基金补偿款24151元。XX思从该款中支付给韦某2151元,其留下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2012年2月24日,韦某又持该虚假住院手续到上思县民政局领取二次补偿费17990元。韦某从该款中分给XX思5000元,其余12990元归已有。(四)2012年2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侄媳凌某乙(另案处理),用凌某乙的母亲吴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办理一套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费用金额为58105.94元的虚假住院手续。XX思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给凌某乙,由凌某乙到新上思县农合办领取了医疗基金补偿款25476元。XX思从该款中支付给凌某乙2000元,其留下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五)2012年2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大姐黄某乙(另案处理),用黄某乙的丈夫凌某甲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办理一套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费用金额为45713.60元的虚假住院手续。XX思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给黄某乙,由黄某乙的儿子凌某丙(另案处理)到新上思县农合办领取了医疗基金补偿款17832元。凌某丙从该款中留下2332元归自己所有,黄某乙从该款中拿出2000元归自己所有,XX思也从该款中拿出2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六)2012年4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三姐夫韦某,用韦某姐姐韦某甲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办理一套在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费用金额为56599.82元的虚假住院手续。XX思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给韦某,由韦某的姐夫蒙某(另案处理)到新上思县农合办领取了医疗基金补偿款35890元。蒙某从该款中留下12890元��自己所有,其余23000元交给韦某。韦某也从蒙某交来款中留下25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20500元汇给XX思。XX思又从韦某汇来款中留下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次日,因韦某对XX思谎称要将5000元退回农合办,XX思和吴某某分别退给韦某各2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思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思辩称其不知道吴某某提供的住院材料是虚假。如果知道吴某某提供的住院材料是虚假,就不会将身份材料交给吴某某。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XX思在广东顺德打工期间认识吴某某。吴某某告知XX思,只要提供医疗保险人员的身份信息,其就可以伪造虚假的住院材料骗取医疗报销款,并称得钱后分给XX思好处费。XX思见有利可图,便将自己及��分亲属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伪造虚假住院手续,六次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金,两次骗取农村医疗救助金。一、2011年12月份,被告人XX思将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吴某某。吴某某根据XX思提供的身份信息为XX思伪造一套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治疗、住院费用为人民币41176.01元的虚假住院材料。2011年12月29日,XX思持该虚假住院材料交到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医疗报销手续。后又委托其胞兄黄某甲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取了医疗报销款人民币12000元。黄某甲后将钱全部交给XX思。2012年1月9日,XX思又以该虚假住院材料为依据,向上思县民政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金,骗取农村医疗救助金人民币61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的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中山大学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费用清单、XX思的居住证等材料,证实XX思为骗取医疗报销款所提交给上思县新农合办的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医疗报销款的情况。2、上思县民政局提供的上思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呈批表、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中山大学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等材料,证实XX思为骗取农村医疗救助金所提交给上思县民政局的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农村医疗救助金额的情况。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9日,其弟XX思从广东返回,带来一些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住院证明和住院费用等材料,并跟其要家庭的户口簿和新农合医疗证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新��合报销申请,但当日未能领取医疗报销费,XX思又需返回广东省,故委托其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取医疗报销款人民币12000元。4、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出具证明,证实XX思未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治疗过。5、被告人XX思的供述,2011年,其在广东顺德打工期间认识吴某某。当年11月,其因患××住院治疗。出院后吴某某来电询问其住院费用和其办理医疗保险情况,并告知其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就帮其打一些住院手续到家乡报销,并答应报销得钱后给其人民币3500元。其当时就明白吴某某是用假的住院手续叫其去新农合报销。但其见可以轻易获得3500元,便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提供给吴某某。2011年12月份,吴某某将一份以其名义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的收费收据、收费清单、疾病证明等���料交给其。收费收据列出的住院费有人民币4万多元。其拿到假的住院手续后返回家乡,用上述材料、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等证件到上思县卫生局一个专门办理新农合医药报销的部门办理报销。工作人员根据其住院收费清单计算应得报销人民币16000多元,但当天未能得到领取。因其请假回来需要返回广东的工厂,就委托其大哥黄某甲帮办理和领取医疗报销款。过了一个星期,其大哥来电称报销得了人民币12000多元而不是人民币16000多元,但因其是用假的住院手续去骗取该款,故也没有再去追问。其临近春节回家后,其大哥将人民币12000多元交给其,其从中拿出人民币35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人民币8500元汇给吴某某。其没有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二、2012年1月份,被告人XX思将梁某甲(另案处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提供给��某某。吴某某根据XX思提供的梁某甲身份信息为梁某甲伪造一套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8169.71元的虚假住院手续。2012年1月10日,XX思持该虚假住院材料与梁某甲的儿子梁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由梁某乙领取医疗报销款人民币21420元交给XX思。XX思从该款中支付给梁某甲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的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的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明细项目汇总报单等材料,证实XX思为骗取医疗报销款所提交给上思县新农合办的梁某甲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医疗报销款的情况。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8��9月份,XX思给其打电话,得知其已参加新农合,就说:“现冒充生病住院治疗可以领到补助,你把你的身份证号、住址和医疗证号码发给我,我帮你去办理,其他的事情不用你理,到时肯定会分钱给你。”由于其不会发信息,就让其儿子梁某乙将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用短信发给XX思。过了一个多月,XX思打电话给其说:“我现在在上思县城,手续已经办妥了,你带身份证到县城来,我们一起去签字领钱。”因其不识字,就让梁某乙与XX思去办理领钱手续。当天梁某乙回家告知其,已领到两万多元钱,全部交给了XX思。其从未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XX思打电话给其父亲梁某甲,其父亲就让其将新农合和身份资料等信息用手机短信发给XX思。2012年1月10日,其父亲叫其去卫生局与XX思会面。当天中午,其到卫生局时见到XX思已经将报销需要的材料递交到新农合办公室,其就在门口等候签字领款。其签字领款后,按其父亲的吩咐,将所领取的人民币21420元全部交给XX思。其父亲梁某甲从未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被告人XX思的供述,2012年1月,其用假的住院手续在上思县新农合办报销得款后,就与吴某某通电话。吴某某问其办理报销需要什么材料,其回复后,吴某某就要求其继续找亲戚朋友来办理新农合报销。其就用电话跟梁某甲联系,得知梁某甲已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后告诉梁某甲,用假的住院手续可以到新农合办报销到钱。其可以帮搞到假的住院手续,只要梁某甲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给其,其就能办好住院手续拿去报销,并分给梁某甲人民币2000元钱。梁某甲听到可以轻易得到人民币2000元钱,就同意并把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发给其。然后其再转发给吴某某。过了十几天,吴某某将梁某甲的住院手续办好交给其。2012年春节放假时,其将梁某甲的住院手续带回上思,并与梁某甲的儿子梁某乙一起到县卫生局新农合办报销得款人民币20000多元。过几天,其给梁某甲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自己留下人民币3000元,余款汇给吴某某。三、2012年1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三姐夫韦某(另案处理),用其姐黄某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提供给吴某某伪造一套黄某丙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金额为人民币76039.01元的虚假住院材料。XX思将该虚假住院材料寄回上思县交给韦某。2012年2月22日,XX思与韦某持该虚假住院材料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医疗报销手续。几天后,由韦某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取了医疗报销款人民币24151元并交给XX思。XX思从该款中支付给韦某人民币2151元。2012年2月24日,韦某又以该虚假住院材料为依据,向上思县民政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金,骗取农村医疗救助金额人民币17990元。韦某从该款中分给XX思人民币5000元,其余人民币12990元归已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的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疾病证明、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证实XX思为骗取医疗报销款所提交给上思县新农合办的黄某丙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医疗报销款的情况。2、上思县民政局提供的上思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呈批表、广西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和通用凭证、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中山大学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等材料,证实韦某提交给上思县民政局的黄某丙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农村医疗救助金额的情况。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到过广东省,也从未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4、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XX思到其家要其身份证,并称用身份证可以搞到新农合的钱。其听后表示同意。因当时其身份证不在家,就将其老婆黄某丙的身份证给XX思。XX思用手机记下黄某丙的身份证号码,并称要发到广东去给人帮搞住院手续。过了一个多月,其到XX思的家拿到假的住院手续。过了两天,XX思叫其一起到卫生局新农合办领钱。其与XX思到了卫生局楼下后,XX思在楼下等候,其进到卫生局新农合办将XX思在广东搞来的住院手续等材料递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查住院手续和住院费用清单��就让其在领钱审批单上签名。因当时领钱的人太多,工作人员让其下星期一再来领取,其与XX思就各自回家。到了星期一,其到卫生局新农合办领到人民币24151元并带到XX思家交给XX思,XX思给其人民币2151元。过了一个多月,其带上到卫生局报销的复印件和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证到上思县民政局领医疗救助补偿。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让其在审批单上签名,并让其提供一张银行卡账号。第二天,其账户有人民币17000多元到账。其领出钱后又到XX思家,从该款中分给XX思人民币5000元,其余人民币12000元归已有。其老婆黄某丙从未到过广东省,也从未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5、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出具证明,证实黄某丙未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治疗。6、被告人XX思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其跟三姐夫韦某吃饭时了解到韦某已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就对韦某说,用假的住院手续可以到新农合办报销得钱。其可以帮搞到假的住院手续,只要韦某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给其,其就能办好住院手续拿去报销,并分给韦某人民币2000元钱。韦某听后表示同意。过了一、两天,韦某把其三姐黄某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告诉其,其再转发信息给吴某某。过了十几天,吴某某将黄某丙的住院手续办好交给其。其将该住院手续用特快专递寄回上思县转交给韦某。过了两天,其与韦某一起拿黄某丙的住院手续到新农合办报销。工作人员当时称没有钱了,让韦某下星期一再来领取。到了星期一,韦某到新农合办报销领到人民币20000多元并带到其家交给其。其给韦某人民币2000元,自己留下人民币3000元,余款汇给吴某某。此外,其还让韦某去民政局办过二次补偿,韦某领到二次补偿款��给其人民币5000元。四、2012年2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侄媳凌某乙(另案处理),用凌某乙的母亲吴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提供给吴某某伪造一套吴某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8105.94元的虚假住院材料。吴某某伪造吴某虚假住院材料后寄给XX思,XX思又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给凌某乙。2012年3月5日,凌某乙持该虚假住院材料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医疗报销手续,领取了医疗报销款人民币25476元。凌某乙从该款留下人民币2000元汇给吴某,其余人民币23476元汇给XX思。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的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明细项目汇总报单等材料,证实黄���思为骗取医疗报销款所提交给上思县新农合办的吴某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医疗报销款的情况。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其女儿凌某乙给其看一份其本人假的广东省人民医院的住院手续,并告诉其:“叔叔XX思告诉我用这个(指假的广东省人民医院的住院手续)和你的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可以去报销得钱,报销得钱给你2000元,剩下多少是叔叔XX思的。”然后,凌某乙拿其身份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去报销。过了一段时间,凌某乙报销得款,并将人民币2000元寄到其邮政储蓄卡上。其从未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证人凌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其到XX思家,XX思告诉其只要提供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就可以帮忙弄假的医疗手续给报销。其见到母亲吴某有困难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华思打电话要求将吴某的身份信息发给他,其就将吴某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及住址发给XX思。过了十余天,其收到XX思寄来的吴某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的虚假手续。又过十天左右,其找到吴某,将吴某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的虚假手续给吴某看,并告诉XX思的分配方式。吴某同意后,其用虚假的手续、吴某的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半个月后,其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到人民币25476元。其从该款留下人民币2000元汇给吴某,其余人民币23476元汇给XX思。其母亲吴某从未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被告人XX思的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其分别找到侄媳凌某乙、大姐黄某乙,得知他们家人均参加新农合,就分别对凌某乙、黄某乙说,用假的住院手续可以到新农合办报销得钱。其可以帮搞到假的住院手续,只要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给其,其就能办好住院手续拿去报销,报销得款后各分给人民币2000元钱。凌某乙、黄某乙听后表示同意。凌某乙将母亲吴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提供,黄某乙将丈夫凌某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提供。其将吴某、凌某甲的身份信息转发给吴某某。农历正月,吴某某将吴某、凌某甲的住院手续办好寄给其。其收到吴某、凌某甲住院手续后,先联系凌某乙与其一起到卫生局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天再联系黄某乙与其一起到卫生局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因提交材料后需要半个月才能领到报销款,其等不及就返回广东打工。半个月后,凌某乙、凌某甲领到报销款。凌某乙称报销得款人民币20000多元,其让凌某乙留下人民币2000元,余款汇入其银行卡上,其又从中留下人民币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给吴某某。黄某乙称报销得款人民币15500元,其让黄某乙留下人民币2000元,余款汇入其银行卡上,其又从中留下人民币2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五、2012年2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大姐黄某乙(另案处理),用黄某乙的丈夫凌某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提供给吴某某伪造一套凌某甲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5713.60元的虚假住院材料。吴某某伪造凌某甲虚假住院材料后寄给XX思,XX思又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给黄某乙,由黄某乙持该虚假住院材料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医疗报销手续。2012年3月6日,黄某乙的儿子凌某丙(另案处理)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取了医疗报销款人民币17832元。凌某丙从该款中留下人民币2332元归自己所有,黄某乙从该款中拿出人民币2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XX思。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的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疾病证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证实XX思为骗取医疗报销款所提交给上思县新农合办的凌某甲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医疗报销款的情况。2、证人凌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身份证、医疗证都是由其妻子黄某丙保管。其从未生病住院治疗也从未到过广州市。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期间,其弟弟XX思找到其,称要用其丈夫凌某甲的身份证,其将身份证交给XX思抄下凌某甲的身份证信息。2012年元宵节后第四、五天,XX思找到其,将一堆资料交给其去上思县新农合办盖章,然后再把这些资料交到上思���卫生局去领取报销的医药费,领到的钱和广州的老板一起分。其拿到资料后,按照XX思办法到上思县新农合办盖章并交到上思县卫生局。一个星期后,其将家里的医疗证和那份不用交的“广州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交给其儿子凌某丙到上思县卫生局领钱。凌某丙对资料表示疑问,其对凌某丙称资料是XX思给的,领得钱还要和广州老板分。凌某丙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到人民币17832元,其将人民币13500交给黄某甲汇给XX思。其丈夫凌某甲从未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证人凌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6日,其母亲黄某乙将一张“广州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给其,让其带上家里的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到上思县卫生局领钱。其知悉父亲凌某甲从未在广州治过病,对出院记录表示疑问。黄某乙对其称,这个资料是XX���给的,用这个资料就可以到上思县卫生局领钱了。其见有钱领而就到上思县卫生局领取人民币17832元,其留下人民币2332元,其余的人民币15500交给黄某乙。其父亲凌某甲从未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被告人XX思的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其分别找到侄媳凌某乙、大姐黄某乙,得知他们家人均参加新农合,就分别对凌某乙、黄某乙说,用假的住院手续可以到新农合办报销到钱。其可以帮搞到假的住院手续,只要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给其,其就能办好住院手续拿去报销,报销得款后各分给人民币2000元钱。凌某乙、黄某乙听后表示同意。凌某乙将母亲吴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提供,黄某乙将丈夫凌某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提供。其将吴某、凌某甲的身份信息转发给吴某某。农历正月,吴某某将吴某、凌某甲的住���手续办好寄给其。其收到吴某、凌某甲住院手续后,先联系凌某乙与其一起到卫生局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天再联系黄某乙与其一起到卫生局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因提交材料后需要半个月才能领到报销款,其等不及就返回广东打工。半个月后,凌某乙、凌某甲领到报销款。凌某乙称报销得款人民币20000多元,其让凌某乙留下人民币2000元,余款汇入其银行卡上,其又从中留下人民币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黄某乙称报销得款人民币15500元,其让黄某乙留下人民币2000元,余款汇入其银行卡上,其又从中留下人民币2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六、2012年4月份,被告人XX思联系其三姐夫韦某,用韦某姐姐韦某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提供给吴某某伪造一套韦某甲在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金额为56599.82元的虚假住院材料。吴某某伪造韦某甲虚假住院材料后交给XX思,XX思又将该虚假住院手续交给韦某,由韦某的姐夫蒙某(另案处理)持该虚假住院材料到上思县新农合办办理医疗报销手续。2012年5月28日,蒙某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取了医疗报销款人民币35890元。蒙某从该款中留下人民币12890元归自己所有,其余人民币23000元交给韦某转交给XX思。另查明,2012年6月26日,XX思将非法获利的人民币26650元上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思县新农合办提供广西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明细项目汇总报表等材料,证实XX思为骗取医疗报销款所提交给上思县新农合办的韦某甲相关虚假住院材料及获得医疗报销款的��况。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用XX思所教骗取新农合医疗费的方法告诉其姐夫蒙某,蒙某将妻子韦某甲身份号码告诉其,由其用手机发到XX思手机上。XX思得到韦某甲身份证号码后,就在广东帮搞了一套假的医院住院证明和假的住院费用清单材料。其接到XX思交来假的住院材料后交给蒙某,由蒙某到上思县新农合办领钱。蒙某领得钱后交给其人民币23000元,其将款转交给XX思后,XX思给其人民币500元。3、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韦某到其家称用身份证可以搞到新农合的钱。其听后将其老婆韦某甲的身份证号码给韦某,由韦某用手机发给XX思。过一段时间,韦某将一套假的韦某甲住院证明和假的住院费用清单交给其。其根据韦某所教的方法将假的住院证明和住院费用清单到上思县卫生局新农合办办理领钱手续,领到人民币35890元。其领出钱后自拿人民币12890元,其余人民币23000元交给韦某。其妻子韦某甲从未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上思县公安局暂时扣留财物专用收据,证实XX思将非法获利的人民币26650元上交公安机关。5、被告人XX思的供述,2012年4月份,韦某用短信将韦某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给其,其又将韦某甲的身份信息转发给吴某某。吴某某于当月底将韦某甲的住院手续办好交给其。其带韦某甲的住院手续回上思交给韦某去办理报销,韦某又将材料交给蒙某去办理。5月28日,韦某来电称已报销得人民币23300元。其叫韦某拿出2000元给韦某甲,自己也拿几百元,其余汇入其银行卡上。韦某汇入其银行卡20500元。其收到款后留下3000元归自己所有,余款汇给吴某某。次日,韦某来电称要将5000元退回农合办,其和吴某某分别退��韦某各2000元。综合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XX思身份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XX思指认同伙吴某某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XX思于2015年5月8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办容边居委燕康凉铺被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华思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华思明知自己、他人未实际住院医疗的情况下,提供身份信息给吴某某,目的是为了伪造住院证明材料骗取医疗社会保险金和公共财产。因此,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XX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医疗社会保险金和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思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思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院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XX思多次诈骗,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XX思到案后主动上交.赃款,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XX思不予从重、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XX思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650元,退还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人民币15500元、退还上思县民政局人民币1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苏润青人民陪审员 唐继坦人民陪审员 冯海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艺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仿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