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民生、李保仁、赵火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李民生,李保仁,赵火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以下简称韩寺信用社),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民生,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保仁,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赵火头,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与李民生、李保仁、赵火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李民生、李保仁、赵火头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