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XX与被执行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乔XX,男,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高XX,男,1957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XX与被执行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乔XX偿还借款6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10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已给付2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XX分两次偿还共计25000元,至今高XX共偿还450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偿还的45000元是借款本金。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高XX到庭,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乔XX陈述被执行人高XX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高XX经催要向申请执行人共偿还了4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高XX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