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鸿娟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娟,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295-2号申请执行人:杨鸿娟,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85号之757室。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29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玉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