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凤岐、马永轩与被执行人栾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岐,马永轩,栾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岐,身份证号230833195202270057,男,1952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抚远县浓桥镇建兴村。申请执行人马永轩,身份证号232126196406261173,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抚远县浓桥镇。被执行人栾洪生,身份证号230833197205100036,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抚远县抚远镇。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栾洪生于2015年11月15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颜雁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抚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岐,男,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马永轩,男,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栾洪生,男,汉族,小学文化。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栾洪生于2015年11月15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赵恒斌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时颜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