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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中华、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中华,李玲,李志军,王彦菊,李广前,王士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该社职工。被告范中华。被告李玲。被告李志军。被告王彦菊。被告李广前。被告王士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中华、李玲、李志军、王彦菊、李广前、王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23元,减半收取2611.50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宗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