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中华、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中华,李玲,李志军,王彦菊,李广前,王士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该社职工。被告范中华。被告李玲。被告李志军。被告王彦菊。被告李广前。被告王士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中华、李玲、李志军、王彦菊、李广前、王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23元,减半收取2611.50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宗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