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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6064民初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6064民初11453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东井村民小组156号一楼。注册号440602600190487。经营者:招伟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海棠,男。系该服务部员工。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9号二座第三层302室。注册号914406043751877582。法定代表人:梁康玉。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与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