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厦门南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厦门南兴工贸有限公司,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81-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南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西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2002-1。法定代表人高全南,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白礁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9375228-7。法定代表人朱云明。申请执行人厦门南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