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6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改连与张仲玲、冯瑞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改连,冯瑞敏,张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640-3号申请执行人郑改连,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冯瑞敏,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张仲玲,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改连与张仲玲、冯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仲玲、冯瑞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仲玲、冯瑞敏向申请人郑改连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所欠利息(30万的元利息从2012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2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22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21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19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张仲玲、冯瑞敏负担案件受理费333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283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郑改连与被执行人冯瑞敏及案外人王芬玲(王芬玲与被执行人冯瑞敏系亲叔嫂关系)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案外人王芬玲代被执行人冯瑞敏向申请人郑改莲偿还5万元,下剩借款本金由被执行人冯瑞敏于2015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郑改莲偿还本金1万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再另行协商处理;二、案件受理费333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283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