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君亭与被执行人史丙虎、王玉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君亭,史丙虎,王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孙君亭,男。被执行人:史丙虎,男。被执行人:王玉芝,女。申请执行人孙君亭与被执行人史丙虎、王玉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给二被执行人20000元,汇入本院执行局帐号,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该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当依法提取该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16100元,退给被执行人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局帐户上的赔偿款2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