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颜全活与林达松、陈建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全活,林达松,陈建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颜全活,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林达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建嘉,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颜全活与被执行人林达松、陈建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达松、陈建嘉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40元(含公告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达松名下没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建嘉名下的房产(因他案)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林达松在三明农商银行莘口支行的存款为98.96。被执行人陈建嘉在中国建设银行三明新景支行有存款为20900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颜全活已领取194260元。现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