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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飞与张志忠、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张志忠,李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刘飞,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刘飞与张志忠、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忠、李凤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志忠、李凤娥向申请人刘飞偿还借款本金56100元;二、由被执行人张志忠、李凤娥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45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忠在自行履行部分后,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欠款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二被执行人总共下欠申请人22450元(含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执行人张志忠于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支付申请人2万元,下剩2450元由被执行人张志忠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完毕;二、案件执行费1450元被执行人张志忠自愿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