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英明、谢建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英明,谢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454-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黄英明,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谢建伟,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英明、谢建伟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