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李敏贤、何英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0-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北路*号。负责人邓绍豪,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智宁、刘颜健,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敏贤,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佛山市三水区,现住香港新界沙田。被执行人何英爱,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李志贤,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敏贤、何英爱、李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1516.37元、逾期利息66205.52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1050元(暂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1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志贤的银行存款50759.0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敏贤的银行存款721.63元,合计51480.68元(该款已全额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志贤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青岐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竹洲村村民小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贤在村集体的收入。此外,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拟将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