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洪军与威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威山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000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人威山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山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XX、李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XX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XX称:申请执行人威山XX有限公司与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我于2015年3月30日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威山XX有限公司租金9139.84元,诉讼费108元共计9247.84元。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我主动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打电话联系(188XX****XX)要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款9247.84元,共计9247.84元。对方告知并同意先付9000元整(并说明整数这样好算帐,余下的247.84元等开发票后再说)。我于当日给申请执行人汇款9000元(有汇款凭证)。2015年10月29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在我帐户划款7676元,因该款我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笔欠款已经结清,不应再给付此款。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990号执行裁定,返还扣划的该笔执行款7676元。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威山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XX、李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长执行第990号民事裁定:扣划被执行人XX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长岭街分理处帐户存款7676元至长岭县人民法院帐户。被执行人赵XX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对被执行人赵XX的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赵XX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XX撤销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XX撤回异议申请,审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