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瑞霞与李海荧、葛枳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瑞霞,李海荧,葛枳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异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安瑞霞。被执行人李海荧。被申请追加人葛枳麟(又名葛志才),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宏都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安瑞霞与被执行人李海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安瑞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葛枳麟为被执行人。经查,李海荧与葛枳麟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海荧向安瑞霞借款63万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瑞霞诉被告李海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李海荧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调解协议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安瑞霞借款63万元。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李海荧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瑞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安瑞霞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李海荧丈夫葛枳麟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李海荧与葛枳麟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安瑞霞要求追加葛枳麟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葛枳麟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高昱刚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雁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