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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象山丹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象山丹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良和,金仁彩,陈良善,林姣玉,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主要负责人:牛南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丹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姣玉,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小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小方。被执行人:张培娟。被执行人:陈良和。被执行人:金仁彩。被执行人:陈良善。被执行人:林姣玉。被执行人: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世良,该××执行董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象山丹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良和、金仁彩、陈良善、林姣玉、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丹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良和、金仁彩、陈良善、林姣玉、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840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261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丹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良和、金仁彩、陈良善、林姣玉、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18387.62元并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2613元,并支付执行费77563.0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丹西街道蓬莱路308号的房地产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8-20号及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丹西街道西谷路303号的房地产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陈小方名下的坐落于鹤浦镇高塘岛乡群英路37-6号的房地产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小方名下的坐落于丹城镇文昌街112-114号的房地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抵押登记金额1290000元;林姣玉名下的坐落于丹西街道新丰路263号、丹西街道瀛洲小区45幢18梯2-4层的房地产抵押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抵押登记金额1245700元;陈良和名下的丹城镇丹峰西路259号的房地产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抵押登记金额3380000元。上述房地产于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