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秀清与郭继荣、董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清,郭继荣,董苗,孙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清,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潘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继荣,家渔户晓酒店负责人。被执行人董苗。被执行人孙建红,职工。孙秀清与郭继荣、董苗、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继荣、董苗、孙建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123111.5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6850.30元,申请人孙秀清与被执行人孙建红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将余款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孙建红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荣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