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蒲天秀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91号罪犯蒲天秀,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黔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天秀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刘帮凡、江恬婷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罪犯蒲天秀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蒲天秀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蒲天秀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天秀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蒲天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天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