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陕西三川投资有限公司与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川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陕西三川投资有限公司与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被告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陕西三川投资有限公司租金2100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川投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咸阳龙腾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