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冬柏远东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冬柏远东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冬柏远东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62874-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阳光工业区1号厂房3-5层。法定代表人李洪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0199-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袁冰,董事长。深圳冬柏远东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柏服装公司)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柏服装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科曼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24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科曼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科曼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科曼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7-1幢1至3层的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科曼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利达华信公司申请执行案款240000元尚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议确认,被执行人科曼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