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立平,系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0元,减半收取29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许 峰审判员 姚宏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