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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517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172部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深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72部队。法定代表人:张骅,该部队站长。再审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7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外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宋 冰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