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32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儿童。法定代理人田××。被执行人王二×。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之间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329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