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与繆军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被执行人:繆军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繆军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繆军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繆军辉有一处位于政务区颐园世家的房产(产权证合产60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繆军辉所有的位于政务区颐园世家的房产(产权证合产6021**)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