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小林与被执行人唐创世、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林,唐创世,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林,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创世,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小林与被执行人唐创世、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化民初字第265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唐创世、张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借款九万五千元及利息给原告吴小林。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去向,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去向,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