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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梅珍、夏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珍,夏磊,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梅珍,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夏磊,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徐勇,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夏磊、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磊、徐勇在银行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磊、徐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