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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潘团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5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团,无业。被告人潘团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0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巢青,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团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团及其辩护人储武伟、巢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潘团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委西横堍桥*号被害人罗某丁暂住地,强行与被害人罗某丁发生性关系。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潘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团辩称:罗某丁是自愿和我发生的性关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潘团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委西横堍桥*号被害人罗某丁暂住地,采用语言威胁、强行脱裤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罗某丁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丁的陈述笔录:2015年6月11日中午大概11点左右,我从厂里下班回家烧午饭,刚回到暂住地,潘团就来到我暂住地,说今天到崔桥来找工作,顺便到这里吃午饭。我去超市买了啤酒,潘团帮忙炒菜,烧好后一起吃饭。饭后我准备洗衣服,潘团把门关掉,从背后将我抱住,他一只手抱住我膝盖,一只手搂住我脖子,想将我抱起来。我用力坐到地上不让他抱起来。他说就要一次,并称:“我以前在坐牢的时候,你姐姐跟别人好,我出来了你也不告诉我,所以今天才这样子”,当时潘团压住我,我面朝天躺在地上,两只手推住他胸口不让他压下来,一边哭一边说:“我给你100元,你放过我吧”。同时,他开始脱我的裤子,我反抗,潘团就用左手放在我脖子处,右手脱我的裤子,说:“如果你再这么大声吵,我就掐死你”,我知道他以前坐过牢,害怕被他掐死,就不敢大声叫喊,我身上所穿牛仔裤和内裤被潘团拉至膝盖处,他用左手摸我阴部,右手将自己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后就把我抱到床上,将我压在下面,我用两手推着潘团的胸口,并说话求饶。之后,潘团把我的牛仔裤和内裤都脱掉了,扔在床上,然后他两只手放在我膝盖的脚弯处,整个人压上来准备把他的生殖器放进我阴道,我一直挣扎,他用被子盖住我头部说:“你再叫就用被子捂住你”,我不敢再叫了。在潘团起来脱我裤子时,我转身想要逃跑,倒在床边的地上。潘团脱好裤子后将我抱起来扔在床上,然后整个人压上来,我双腿平躺在床上,潘团趴在其两腿之间,一只手撑在床上,一只手扶着生殖器插进我阴道,我向一旁转身想起来,潘团不让转身,两只手撑在床上与我面对面发生性关系,他大概做了有5分钟左右就射精了,直接射在身体里面的。他做完之后从我身上下来,我赶快穿好后就跑到门外,躲到隔壁人家旁边的路上,看到门口潘团的电动车不在了,才回到暂住地拿手机打电话给弟媳妇韦某,当时是中午12点52分。我在电话里不好意思讲,就说被姐夫潘团打了,然后让她来一趟。过了一会儿韦某到暂住地,当时我坐在门口的地上哭,随后告诉韦某被潘团强奸了。韦某劝我报警,于是就到派出所来了。2、证人周某(被害人罗某丁的邻居)的证言笔录:我住在横林崔桥双蓉村委西横堍桥*号,2015年6月11日中午大概1点钟左右,我在自家二楼休息时听见西侧有传来人哭的声音,就从二楼窗口往外看,看见西边有户人家有个女的坐在门栏上在哭,手里还拿着一只手机,她边上还有一个女的,二人在讲话。3、证人罗某甲(被害人罗某丁的妹妹)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姐姐罗某丁的老公2013年5月去世,不知道罗某丁现在的感情情况,现在有两个孩子,一个六岁,一个二、三岁。罗某丁平时比较胆小怕事,在朋友之间蛮开朗的,但不太会去接触陌生人。被告人潘团是其大姐罗某丙的丈夫,脾气很差,跟老婆关系不好,对老婆孩子动不动就是又打又骂的,经常在外面喝酒到半夜才回家。去年其大姐罗某丙讲潘团在外面有一个情妇。4、证人罗某乙(被害人罗某丁弟弟)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大姐罗某丙和姐夫潘团结婚后关系还好的,生了一个女儿后,潘团就老打罗某丙,跟罗某丙娘家关系不好。潘团被判刑入狱后,罗某丙还一直等他,潘团坐牢的时候还一直闹,说罗某丙带着情人去看他。这两年,潘团和罗某丙经常吵架,去年还把罗某丙打伤住院的。罗某丁的性格比较内向,不怎么讲话,因为有两个孩子没改嫁。5、证人罗某丙(被告人潘团的妻子,被害人罗某丁的姐姐)的证言:我与丈夫潘团关系不怎么好,与潘团育有三个孩子,现在又怀孕了,也不愿意离婚,总想和他好好生活下去。有时候因为生活上的小事二人会吵架,潘团喝了酒会动手打她,2014年4、5月,被潘团打伤住在横林医院,三个弟弟因此把潘团打了一顿,导致关系僵化。我和潘团有时会到妹妹罗某丁暂住地吃饭喝酒的,有时潘团也会一个人过去,没有发生过什么事情,两家人很客气。这几天我跟潘团吵架,是因为潘团怀疑我在他坐牢时就跟别的男人有外遇。6、证人韦某(被害人罗某丁的弟媳妇)的证言:2015年6月11日13点左右的时候,我在上班时接到罗某丁的电话,边说边哭,称被潘团打了。我挂了电话后的就打电话给老公(罗某丁的弟弟),随后骑着电动车到了罗某丁暂住地。当时看到罗某丁坐在她暂住地门口的地上哭,我问她是否受伤,伤到哪里了,她支支吾吾的说今天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潘团到她家里来吃饭,饭后罗某丁去洗东西,洗完后,潘团就把门关上了,之后就把她打倒在房间的地上准备强奸她,还用手掐她的脖子说,你要敢叫我就掐死你之类的话。罗某丁求他不要,并说给他一百元钱,潘团称自己已经疯了,有种就喊她的兄弟来杀了他,罗某丁被掐着脖子没办法叫,被潘团强奸了。我当时就劝罗某丁报警,罗某丁不敢,怕潘团再来找她的麻烦,我劝了十来分钟,罗某丁最终答应过来报案了。去年潘团把大姐打伤住院了,我老公(罗某丙和罗某丁的弟弟)及其他几个兄弟去看姐姐,潘团骂人,然后他们就把潘团打了。估计他怀恨在心,最近又和大姐吵架了,估计就想找事。7.被告人潘团的供述:我和罗某丁就发生这一次性关系。2015年6月11日中午,我准备到横林崔桥找活干,到了饭点就去小姨子罗某丁住的地方吃饭,没有打电话,直接过去的,罗某丁是一个人住在那边的,到她暂住地后,两人一起做饭,饭后罗某丁收拾了一下就坐到床上玩手机。我凑过去问她怎么玩手机qq,她说慢慢学就会了,之后她用手摸我的大腿,我认为她要发生关系,说:“不要这样”,罗某丁说:“没事,你不说我不说没有人知道”,于是二人一起侧躺在床上,我摸了罗某丁下身,又把她裤子脱到她大腿附近,随后把自己的裤子脱到大腿位置,罗某丁背对着我,我就用手扶着生殖器想进入,但是没有进去。之后又互相摸了对方一会儿,我在上,她在下,面对面发生了性关系,做了大概1分钟左右,就射精在罗某丁阴道里面。罗某丁先出去了,随后我也走了。8.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内裤上检见精子与被告人血样基因座结果相同。9、由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潘团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指认。11、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案现场进行了勘查。12、武进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到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相关法律文书,证明了被告人潘团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14、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卡,证实被害人案发后就诊情况。15、武进公安局依法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抓获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团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团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关于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和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有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证据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以暴力、强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