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沈贵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沈贵娣,周挺,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代表人诸斌。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黎杨。被执行人:沈贵娣。被执行人:周挺。被执行人:黎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沈贵娣、周挺、黎杨[(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003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挺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四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82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