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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235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农民。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暂扣于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人民币六仟壹佰捌拾元,其中发还付小琴伍拾元、刘文武叁仟元、刘壮壹仟贰佰元。原审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继华审 判 员  陈羚麒代理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