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吕辉、洛阳金百莉珠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吕辉,洛阳金百莉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卡琳珠宝有限公司,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25号案外人:张爽。申请执行人: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吕辉。被执行人:洛阳金百莉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卡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珂,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勇,该××董事长。关于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吕辉、洛阳金百莉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卡琳珠宝有限公司、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停止对案外人位于三亚迎宾路中段南侧B-08号地块项目(森林半岛项目)7号楼12层03号房(涉案房产)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返还给案外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吕辉、洛阳金百莉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卡琳珠宝有限公司、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中段南侧“森林半岛”项目2#、6#、7#、8#、13#楼中的140套房(其中含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并委托有关部门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现我院已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事项。在拍卖中,案外人张爽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和张爽于2013年8月18日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亚森林半岛认购意向书”,并已交了总房款834300元的一半款417150元,双方至今未签订购房合同,该涉案房产至今也未交付使用。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中段南侧“森林半岛”项目2#、6#、7#、8#、13#楼中的140套房予以查封并进行处置,虽然涉及到案外人张爽个人购买的房产,但该涉案房产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也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付了百分之五十的房款,且此房正在建设中并未交工,据此我院对此房产有查封和处置的权利。张爽所提异议理由不足,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爽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