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刘风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被执行人刘风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与刘风敏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5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保北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风敏给付损失费、受理费等共计117573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风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风敏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职权查封了刘风敏名下的京PPW3**车辆一部,由于未找到该车辆所在,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风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人保北分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17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风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5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