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梁海明与乌尼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明,乌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明,男,回族,无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乌尼尔,女,蒙古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梁海明申请执行乌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力玛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乌尼尔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阿力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5克执字第1287号执行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塔 拉 关注公众号“”